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另一方具有协助对方进行探望的义务。目前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从实际生活中来看,探望权的内容应当主要包含以下两种:(1)允许对方探视子女,不得进行阻挠;(2)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履行协助义务。
对于探望方式、探望时间等问题的确定,应当首先由父母进行协商,探视的方式既可以是在特定时间下的探望,也可以让孩子在不直接抚养的父母身边短暂居住,协商的双方可以结合自身以及子女的工作、学习、生活具体情况来确定,以确保探望权在各方配合下能够得到实现。但实际生活中,由于离婚后的父母可能存在一种老死不相往来的思想,导致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探望,甚至双方可能连坐下来共同协商的机会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来主张权益,法院会从Z有利于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及健康成长的角度来对探望问题进行判决。
虽然法律注重保护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当父母探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时,也可以中止父母探望权的行使。一般来说,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等。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依据。未成年子女本人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会依法作出相关裁定。但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根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探望权的继续行使。
案例一 吕某与王某于某年某月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吕某,王某有权每月探望孩子一次,吕某应予以协助。某年某月,王某因工作原因,一直未能行使探望权,其在结束工作后主张探望孩子,希望王某协助。但王某因处于疫情期间,拒绝吕某行使探望权。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疫情期间,王某的做法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吕某可待疫情缓解后再行使探望权。
案例二 王某与李某一见钟情,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都觉得与对方非常适合,于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育了女儿小王,然而随着孩子的出生,家中的经济压力不断增加,各种琐事也多了,在这种油米茶盐酱醋的生活琐事上,王某和李某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Z终两人没能抗住婚后的一地鸡毛,选择了离婚。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在离婚后远走国外工作,一走就是八年。后来王某从外地回来,便找到李某要求探望孩子,李某以王某曾经抛家弃子,不是合格的父亲为由拒绝王某探望孩子。王某认为无论如何自己都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有权进行探望。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主张。
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另一方的探望可以将夫妻离异或分居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因此不能剥夺子女被探望和父母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虽然本案中王某曾经长期离家,但是这不能成为剥夺王某探望权的理由。当然,如果能够证明王某的探望确实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如王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疾病,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王某中止探望,不过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王某的探望权。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王某有权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探望,直接抚养孩子的李某应当予以协助。
案例三 张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某年某月生育一女小张,同年11月,张女士与张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张由母亲张女士抚养。现张女士诉至法院,称张先生以探望小张为名,多次到张女士家闹事,并强行接走小张,使小张无法正常生活、学习,要求中止张先生探望小张的权利。经法院查明,张先生离婚后,经常酗酒,现患有“酒依赖,酒中毒致精神障碍”,近两年来,多次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在张女士抚养小张期间,张先生经常因探望小张与张女士及张女士的家人发生冲突,还打伤过小张,且有妨碍小张上学的行为。现小张也表示不愿父亲再来探望自己。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张先生现患有酒依赖症,该病对张先生探望子女影响较大,不利于小张身心健康,且小张本人也表示不愿张先生对其进行探望,因此中止张先生对小张的探望为宜。
1.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我可以就探望权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可以。在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没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进行处理的,且对方阻碍自己探望子女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仅就探望权问题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如何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当坚持父母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履行,因此关于探望时间、地点、方式应当由父母先行沟通,协商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才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探望的目的是能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探望应当在不打扰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因为特殊情况的发生,如子女搬迁到外地,导致另外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可以自行商议变更探望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